關于加強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1年8月9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1年第3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建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清理整頓城市燃氣市場、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0]139號)精神,切實加強城市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杜絕燃氣事故的發生,保證市民人身財產及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針對當前家庭裝修中隨意改動室內燃氣設施的現象和燃氣使用中的安全問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氣安全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公共安全,依法加強城市燃氣設施、器具的管理是城市燃氣安全正常供應的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有關燃氣的法規、規定,自覺維護燃氣設施的安全。
二、建設單位及物業管理公司應提高保護燃氣設施安全的意識,對新建住宅小區要加強用戶房屋裝修的管理,并依據有關規定,禁止用戶隨意改動室內原有燃氣設施,對因私接亂改而造成安全隱患的,燃氣供應單位不得予以通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及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室內原有燃氣設施。對已私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室內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燃氣供應企業報檢;燃氣供應單位依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由用戶負責聯系具有資質的企業進行整改;由于用戶逾期不改而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整改后,須經燃氣供應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用戶確需拆除、改裝、遷移、安裝燃氣燃燒器具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燃氣安裝維修企業進行安裝,安裝完畢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檢驗人員應當給用戶出具合格證書。
五、室內燃氣設施和器具必須由持有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核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安裝、維修。城市燃氣供應企業和用戶不得使用沒有資質的安裝、維修企業進行室內燃氣設施和器具的安裝和維修。
六、燃氣安裝維修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并嚴格執行建設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73號令)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安裝維修質量;無安裝維修資質的企業不得私自承攬安裝維修業務;對以“小廣告”的形式盜用正規企業名義進行欺詐活動的要給予堅決打擊。
七、燃氣用戶對燃氣設施的安全使用和監護負有責任。對使用中發現的室內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損壞、泄漏時,應當立即關閉閥門、開窗通風,不要啟動電器設備和動用明火,并及時向燃氣供應企業報修;發生火災時,應當及時向消防部門報警。用戶有義務協助燃氣供應企業檢查、維修、搶修戶內燃氣設施,不得阻礙、干擾。
八、室內燃氣設施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屬于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等制度管理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或要求。
九、用戶應正確使用燃氣及燃氣設施、器具,經常檢查膠管及器具使用情況,尤其是餐飲業等公福用戶,應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用戶在使用中,禁止以下行為:
1、擅自改變城市燃氣使用的性質,將燃氣用于經營性活動;
2、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3、私接燃氣管道或盜用城市燃氣;
4、將戶內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電器設備的接地導線;
5、在安裝燃氣器具的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住人、使用明火取暖;
6、在臥室內安裝燃氣管道和使用燃氣;
7、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漏;
8、加熱或者摔、砸、倒置液化氣鋼瓶,傾倒瓶內殘油和拆修瓶閥等附件;
9、使用無資質企業或違法攤點等不正當渠道銷售的液化石油氣;
10、選擇沒有安裝維修資質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安裝維修。
十、燃氣供應企業要加強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和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確保燃氣的安全、正常供應。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或反映違反燃氣安裝、使用、維修等有關法規、規定的行為和由此造成的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或反映的問題后,應當迅速予以查處。
十二、市和區、縣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廣泛宣傳安全用氣,加強城市燃氣管理,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及城市燃氣安全的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確保城市燃氣的安全。
十三、本通告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